黄朝城(身份证号码:4202221990*******1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和《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的行政处罚。
目前你工作的店铺已关闭,你已未继续在该店工作且已搬离居住地点,卫生执法人员多次与你联系也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卫医罚〔2025〕6号)。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罚款请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https://ggzf.czt.gd.gov.cn/onlinePay/,缴款识别码:441500250000015713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先生、叶先生;联系电话:0660-3225810。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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