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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
2018-05-25 15:46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统计局 【字体: 大 中 小】打印


汕尾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汕尾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  尾  市  统  计  局

2018年5月24日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我市农业经营户260011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2369户。我市农业经营单位1812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711个。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我市拖拉机4575台,耕整机849台,旋耕机1486台,联合收获机362台,播种机477台,排灌动力机械15630台。

 

 

 

 

            表1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指标

单位

数量

拖拉机

台

4575

耕整机

台

849

旋耕机

台

1486

播种机

台

477

水稻插秧机

台

386

排灌动力机械

台

15630

联合收获机

台

362

机动脱粒机

台

1195

饲草料加工机械

台

421

挤奶机

台

13

剪毛机

台

24

增氧机

台

6560

果树修剪机

台

282

内陆渔用机动船

艘

806

海洋渔用机动船

艘

5102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我市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2644眼,排灌站数量94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2105个。

 

 

 

 

                 表2 农田水利设施

 

 指标

计量单位

数 量

能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

眼

2644

排灌站数量

个

94

能灌溉用的水塘和水库

个

2105

 

 

 

 

 

 

 

 

 

 

 

 

 

 

 

 

2016年末,我市能灌溉的耕地面积758.16千亩,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72.18千亩;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7.3%,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2.7%。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我市温室占地面积542.8亩,大棚占地面积5185.65亩,渔业养殖用房面积2210382.01平方米。

                 表3 农田灌溉

 

指   标

计量单位

数量

可灌溉耕地面积

亩

758.16

  #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

亩

72.18

灌溉用水主要水源

 

 

  地下水

%

7.3

  地表水

%

92.7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汕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汕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5.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6.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7.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8.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9.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0.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1.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2.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13.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4. 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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